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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此种情形案涉房产不属于案件执行标的,案外人异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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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22号,李安康、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案外人):李安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原上海市五角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执行人:上海日高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上海二中院查明,根据李安康提供的苏州市吴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的查询记录,案涉房产现产权人为苏州日高,权证号为××,登记日期为1999年5月26日,农商行虹口支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一般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03年6月23日。查询记录中无案涉房产的查封信息。
上海高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此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异议。从本案情况来看,上海二中院目前未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案涉房产尚不属于上海二中院的执行标的,复议申请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基础并未成就。
04
裁判理由